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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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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是指除主機板以外的另外一個證券交易市場,其存在是為了給中小型企業提供集資途徑,為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退出機制,對於投資者而言,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與主機板相比會比較大,但同時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那麼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下面由本站來給大家介紹:

創業板上市條件有哪些?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定義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要求

我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準,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稽核委員會的稽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準,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階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檔案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淨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關於資訊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裡的有形淨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淨值。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淨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併、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定;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上市條件

三、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由以上可知,創業板上市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滿足的條件比較多,但創業板的存在可以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提高投資資源的流動性和可利用性。以上就是對創業板上市條件的介紹,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