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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財務報表的關係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01W)

合併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合併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合併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及報表附註。合併財務報表應當由母公司負責編制。合併報表反映作為經濟主體的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合併的會計資訊,而母公司報表則僅僅提供作為法律主體的母公司自身的會計資訊。股東和債權人在其決策過程中應如何恰當利用合併報表和母公司報表資訊,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是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

公司合併的財務報表的關係是什麼?

儘管人們通常認為,較之於母公司報表,合併報表可以為母公司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提供更為有用的資訊,但是關於母公司報表是否對合並報表具有補充性的作用,則尚存爭議,而合併報表對於債權人的有用性更沒有統一的認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債權人對企業債務的求償權是針對法律主體而非經濟主體的,合併報表實際上是母公司和各子公司報表資料的混合,並不能反映每個法律主體的償債能力。因此,只有當母公司、子公司存在債務交叉擔保,或對企業集團進行整體授信時,合併報表才能為債權人提供更為有用的資訊。

由於存在上述爭議,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對母公司財務報表存在兩種制度安排:一種是以合併報表取代母公司報表,母公司只對外提供合併報表,而不提供其自身的財務報表,;另一種則是要求母公司同時提供合併報表和母公司報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雙重披露制”。《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首次對合並報表的編制問題進行了規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對其進行了修訂。我國證監會也要求作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應同時提供母公司報表和合並報表。我國新會計準則關於母公司報表和合並報表編制的規定較以往發生了重要變化,主要表現為: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而合併報表編制的理論基礎則由母公司理論轉為實體理論。這些變化一方面使得母公司報表和合並報表的分工更加明確,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合併報表淨利潤(新準則下稱為“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和母公司報表淨利潤之間差異的擴大。

總體而言,各國準則制定機構和相關證券監管機構不管選擇“單一披露制”還是“雙重披露制”,合併財務報表的重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能提供有關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經濟資源,以及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等方面的綜合資訊,同時也全面地反映了母公司的股東在企業集團中所享有的權益。

我國的企業合併是我國的企業的存續方式的常見的變化形式之一,因此我們作為企業的負責管理人是需要注意相關的企業變化的條件以及程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