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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與公司法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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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經濟主體的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夥人企業等等,不同的經濟主體之間,權力結構、組織層級、運營機制、管理體制都各不相同,國家也區別性的進行了立法,那麼,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區別聯絡有哪些呢?

企業法與公司法的聯絡區別有哪些?

一、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物件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二、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三、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沒有其他型別。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夥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四、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裡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綜上所述,關於企業法與公司法的區別與聯絡,從投資主體上看,公司法對投資者沒有國別的限制,屬於廣義的範圍,而企業法有可能不包括國內投資者或國外企業在國內的分支;從資本金組成看,兩者的區別為是否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從組織形式看,企業法適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更加繁多;從投資人責任看,公司法對股東責任明確為以出資額為限,而企業法有可能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