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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與聯絡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W)

一、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與聯絡有哪些?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與聯絡有哪些?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院和醫護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醫療工作、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不同,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院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4.醫療事故構成的要件不同。

二、醫療事故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患者存在人身損害的後果等,具體的構成要件分析如下所示: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事故鑑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啟動,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

7.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範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在概念上有著根本的不同,醫院及醫護人員對於醫療工作認識不充足、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與醫療糾紛有著較大的差別,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相關醫護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患者存在人身損害的後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