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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訴訟時效屆滿後怎麼辦?

訴訟管轄 閱讀(1.82W)

一、保險訴訟時效屆滿後怎麼辦?

保險訴訟時效屆滿後怎麼辦?

刑法追訴時效是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第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第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特殊訴訟時效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我國法律上對訴訟時效的認定是非常嚴格的,涉及到保險的訴訟時效屆滿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效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訴訟時效的相關認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