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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掛牌轉讓股權法律風險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33W)

股權投資是目前證券投資領域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這種投資方式十分簡便,不需要投資者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就可以獲得收益。但是如果投資股權的方式存在瑕疵也會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後很可能虧損。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公開掛牌轉讓股權法律風險,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開掛牌轉讓股權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股權轉讓的主體進行了相關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對於股東的主體問題,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

如果出讓方不具備股東資格,則該股權轉讓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前需做好詳細的盡職調查,確認出讓方的股東資格,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在對股東資格進行審查時,受讓方需要檢視多種證明檔案,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註冊登記等;其次,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有關股權信託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也可證明股東的主體資格。

2、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關於轉讓主體資格的限制,公司法賦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權,因此,有限公司可能會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限制股東將自身的股權進行轉讓,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經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我國的法律法規承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對於受讓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該股東確實是該股權的權利人時,還需要對該公司的章程進行了解,以瞭解該公司章程是否有相關限制約定。

3、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與此相對應,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隱名股東不是名義上的股東,但該隱名股東其實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雖然他不具有股東資格,但顯名股東卻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直接以自己名義轉讓自身登記於顯名股東名下的股權時,該股權轉讓的行為一般是無法獲得法律認同的。但是,若顯名股東違反了其與隱名股東簽訂的協議擅自將登記在自身名下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的,因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作用,仍能夠產生股權轉讓的法律效果。

同時,在股權轉讓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讓時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

1、我國的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2、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二、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身的權益,則需要對該股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股東未出資;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股權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

如果該擬轉讓的股權在取得時是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的,則該擬轉讓的股權的受讓人將會面臨對其他債權人承擔相關債務的風險;如果該擬轉讓的股權上已經設定了擔保,且該擔保最終被認定為需要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則受讓人就可能需要就該股權上的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如果股權被相關司法機關進行了司法強制措施,則受讓人就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本次股權轉讓會因無法變更登記而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法達到受讓人收購股權的與其目的,甚至可能給受讓人造成經濟損失。

三、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後開始享受股東權利。在實踐中,有的出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不配合受讓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使得受讓人的相關權益遭到損害。因此,筆者認為,在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約定好股東變更的時間節點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加大其違約成本,督促出讓方能夠按時辦理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簽訂時的風險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筆者認為,受讓方可以在受讓目標公司的股份時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其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簽約雙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條件。若合同不生效則合同相關條款對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則轉讓方及出讓方均無法保證自身的權利,且在出現法律糾紛後無法進行救濟。因此,筆者提醒在股權轉讓中還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只有在這些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才會產生。股權轉讓雙方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祥光的生效條件,以減少相應的風險。

綜上所述,公開掛牌轉讓股權法律風險是多方面的。在轉讓股權的主體、股權是否存在質押、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如果投資人不認真調查相關的事實很可能虧損。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