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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那一刻起,法人的身份以及權利義務終止。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民法典》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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