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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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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只要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的表決人數通過半數之後,股權方的股權就可以加以轉讓。可以轉讓的權利包括知情權、表決權、以及收益權等等權利。小編蒐集了一些有關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流程的材料,供大家參考。

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流程?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式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表決通過後,股權方可轉讓。股東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時,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股東之間協商並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應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的轉讓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登出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段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4)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式才告完成。

二、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出資的應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轉讓合同的效力並不受是否辦理上述變更登記的影響,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滿足當事人約定的附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認可其效力。理由如下:

1、公司法並沒有象擔保法那樣將登記視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2、從股東名冊的性質來說,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係的法律檔案,一方面,公司以名冊上為基準確認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將產生免責的效力,另一方面,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資格的充分表面證據,股東據此可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轉讓股權的目的是使他人取得股東權,有無辦理股東名冊的變更是轉讓合同的履行問題,對作為原因行為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受讓人因他方原因沒有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受讓方有權要求他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從工商登記的功能來說,工商登記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它僅具有對社會公眾的證權功能,其主要是調整公司、股東與第三人間的關係。況且依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在股東已變更後由公司而非轉讓人負責辦理,由此可以看出,是否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不僅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而且不影響受讓人對股權的取得。對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一方有權要求公司補辦,但不能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名義出資人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假名出資,是指以他人名義向公司出資,在司法實踐中,假名出資引起糾紛時有發生,在處理類似糾紛時,要分清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關係。實際出資人出於贈與或其他目的與名義出資人訂有合同,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按贈與或者有關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二是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與公司間的關係,在這層法律關係裡,主要確認誰是公司的股東。名義出資人一般記載於股東名冊,因股東名冊主要是規範股東與公司間的關係,它是證明股東身份的表面證據,公司以股東名冊為依據,確認股東資格和股東權,認定盈餘分配權,表決權等。即便股東名冊上股東非真正股東,亦可免除公司責任,故除非有相反證據,名義出資人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據,主張股東身份,應得支援。例外:如有證據表明,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且能證明公司已經認可實際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事項,可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

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流程首先要由股東大會進行討論是否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然後再由雙發籤訂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然後再將出資證明書從原股東中收回交由新股東,最後再將修改之後公司章程等等檔案交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這就是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的全部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