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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區域相同公司名稱侵權嗎

經營管理 閱讀(2.74W)

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看,如果一方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知名度則構成侵權,反之則不構成。企業名稱是區別於不同市場主體的標誌,其中字號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的相關規定,受法律保護的字號,必須是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不同區域相同公司名稱侵權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