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名稱與備案工程名稱不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嗎?
施工合同名稱與備案工程名稱不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但變更合同內容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三、施工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地點;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範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檔案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裝置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正常情況下,施工合同當中的專案名稱跟備案工程名稱應該是一致的,備案工程名稱跟施工合同名稱不一致的這種情形,對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備案部門是按照雙方籤的合同辦理備案登記稽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