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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方法區別公司法人代表和法人嗎?

經營管理 閱讀(1.87W)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聽到什麼法人、公司法人等,但很多人都不太明白具體指的是什麼,像公司法人代表和法人該如何區別也更是不太明白,當然如果是法律工作者或是公司企業的人對此應該是很熟悉,現在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該如何區分公司法人代表和法人嗎?

有什麼方法區別公司法人代表和法人嗎?

一、概念解釋

1、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如下特徵:法人是集合性主體,法人是人的集合體與財產的集合體的有機統一;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代表

是指根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法人代表應理解為法人的代表,依授權而產生,實質上它是依照代理關係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法人內部的任何工作人員,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都可以成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規範中無任何一處提到“法人代表”這一名詞。

二、二者區別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

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係,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係;

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以上給了兩者的概念和兩者的區別,法人是有獨立資格的組織,與自然人有同樣的社會權利,而法人代表是指代表法人行使權利、履行事務的人員,公司內部的人都有這個資格成為法人代表,進行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