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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指什麼不同 | 與企業法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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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公司法》對於每個公司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部法律對公司的運營有詳細的規定。但有些人不清楚公司法指什麼不同,它與企業法的區別又是什麼。公司法經過多次修訂,加強了對公司權益的維護。讓我們來更詳細地瞭解一下公司法。

公司法指什麼不同,與企業法區別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

說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物件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沒有其他型別。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夥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裡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與企業法在各方面有不同,要將兩者分清楚才能將公司運營好。現在大家應該更明白公司法指什麼不同,平時要多加了解,能更好弄清兩者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