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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夥企業是指什麼

合夥聯營 閱讀(2.84W)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法律以及相關法規規定,我國按照公司企業的設立、經營情況和具體需求將公司企業嚴格劃分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獨資企業等幾種型別。那麼,你知道什麼是公司法合夥企業嗎?下面由小編來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

公司法合夥企業是指什麼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型別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區別之一】:從設立的依據和特徵來看。

1、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夥企業法》、《民法典》在中國 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其特徵有: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內部法律檔案,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法律基礎,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合夥協議性質上區別於公司法人章程。合夥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形成的經營組織,須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分享經營所得;它較獨資經營具有集中力量,共同舉辦某種事業的特點。

2、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徵有: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這種組織機構具有對外統一性和相對穩定性,不因為法人成員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組織及其他變化而影響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存續。法人的這一特徵,使其區別於單獨的自然人;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和人格,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體。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徵;其與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人格、享有獨立地位的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其自己的財產承擔獨立於成員的有限責任。

【區別之二】:從設立條件來看。

1、出資人數要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2、 出資方式要求: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上文就是公司法合夥企業的相關知識。總的來說,公司法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出資設立,共同承擔企業的盈虧,承擔連帶責任。本文還簡單論述了公司法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企業的區別,幫助大家理解公司法合夥企業的性質與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