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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認定有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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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實施前的銷售額超過標準也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認定有什麼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規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

舉例:某建築企業於2016年1月成立,截至2016年4月30日,累計銷售建築服務營業額為500萬元,根據公式,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500÷(1+3%)=485.44(萬元),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暫不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二、應稅銷售額標準均按差額徵收前的金額計算。

公告規定,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後,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應稅行為有扣除專案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因此,無論是試點實施前,還是實施後,差額徵收營業稅的營業額,與差額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均按照差額徵收前的金額確定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試點實施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四、試點實施前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不需重新認定。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比如,營改增前某貿易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取得的佣金收入,應按照一般納稅人6%稅率計徵增值稅,即使其金額未達到銷售服務500萬元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

五、未達到標準也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身份。

公告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比如,某建築企業,試點實施前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的標準,但接受服務方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該建築企業也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專案計算。

公告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舉例:某貿易公司,銷售貨物年應稅銷售額為40萬元,提供代理服務收入為200萬元,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為50萬元,其他納稅人標準為80萬元。該貿易公司雖然總銷售額超過了80萬元的標準,但其銷售貨物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元,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標準,因此可暫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