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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什麼要簽訂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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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什麼要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祕密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資訊,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物件。
2、一般技術支援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瞭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祕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於崗位的原因瞭解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