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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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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是什麼?

2、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到期債務時,投資人要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其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3、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4、企業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5、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未經核准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公章、銀行帳戶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6、冠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應先經所在市、縣工商局初審並提出明確稽核意見後加蓋企業名稱專用章。

申報材料: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影印件)。

7、填寫材料說明:

提交的檔案、證件,除標明覆印件(影印件上應由提交人簽署“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應提交原件。

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是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後辦理的,對於名稱的具體認定情況,一方面是需要符合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另一方面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辦理,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