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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以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合法嗎

經營管理 閱讀(6.92K)

一、總公司以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合法嗎

總公司以公司中標分公司籤合同合法嗎

總公司進行投標的時候,如果總公司中標的,是可以委託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而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總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專案,也不得將中標專案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專案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專案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專案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講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後委託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專案”的規定,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說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手續完備後,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二、防範公司風險建議:

1. 審查分公司設立的合法性,看“中標”工程是否在其經營範圍之內;

2. 完善合同手續,合同洽談前要求公司給分公司出具相關授權委託書(審查公司給分公司的授權範圍,確保授權有效)。

3. 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單位中標後必須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不允許以分公司名義簽署”。

簽訂的雙方應積極的協商,說明這類合同由相關的分公司進行辦理。我國的發標單位應對相關的中標單位的資質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一旦出現糾紛時,按照合同中的規定,辦理這類合同糾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