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私募基金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86W)

一、 私募基金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私募基金隱名股東的權利保護有哪些?

1.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因此,僅有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通常不能產生確認隱名投資者享有股權的法律效果。隱名投資者應當爭取同項目公司及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內部各當事人均認可隱名投資人的實際股東地位。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並設立公司後,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4.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隱名投資行為的隱蔽性,決定了其時刻受顯名股東的制約。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名股東的資產和糾紛狀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持對顯名股東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顯名股東違反協議將股權轉讓或作其他處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導致股權被法院凍結甚至執行。

二、如何理解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又稱隱名投資人,是實際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或認購出資,但基於規避法律規定或其它原因,對其股東身份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從而不具備股東資格形式特徵的出資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強調資本的緊密結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流通,有關隱名股東的爭議一般很少發生, 本文所指的隱名股東,僅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即將隱名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所對應的股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對外公示其為出資人的股東。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並未實際出資,而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份額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種情況,雖實際出資,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權中有部分份額實際為隱名股東出資。

以就是上隱名股東的認定和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雖然不參與公司的生產和經營情況,但對於分紅以及收益的分配上,也是享受與顯名股東共同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瞭解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