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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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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有哪些權利
隱名股東,是指處於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法律檔案中並不顯現其名字的投資人,對應的是顯名股東。
顯名股東實際上是隱名股東的代持人,顯名股東在公司的權利實際效果都歸於隱名股東。因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根據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投資收益應當歸隱名股東所有。司法解釋據此明確投資收益的歸屬,並強調名義股東以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隱名股東權益的,法院不予支援。
一方面為防範名義股東侵害隱名股東權益,另一方面考慮到公司穩定性及公司與股東利益,在為隱名股東“正名”的問題上,司法解釋(三)採折中態度,規定滿足一定條件隱名股東可以顯名:隱名股東應經公司其他股東(不包括名義股東在內)過半數同意,方可請求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