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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股權轉讓需不需要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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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反證法。

公司外部股權轉讓需不需要驗資

假設公司的註冊資本是100萬元,轉讓前股東A是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東A將其持有的100%股權轉讓給股東B。如果對於公司而言,既有股東A出資100萬元的驗資報告,又有股東B出資100萬元的驗資報告,那麼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否平白無故就變成了200萬元了呢?顯然不是。

有人或許會說,股東A轉讓股權了,不能重複計算。如果是這樣,那麼股東A就是抽逃公司註冊資本,最高可判刑事處罰三年,周正毅和劉根山就是例子。

第二,法律依據。

首先要確保我們是在討論同一個概念,而不是雞同鴨講。

所謂驗資到底是個什麼的行為?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也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062號——驗資》指南,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驗單位註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

可以看出驗資是對於被審驗單位,即公司而言的。根據現代的有限責任公司理論,股東為獲得有限責任,讓渡了其財產權,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而股東僅獲得股權,包括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權轉讓時,出讓方股東轉讓的是股權,受讓方支付給出讓方的是對價。對於公司來說,僅是股東發生了變更而已,註冊資本的金額並沒有發生變更,受讓方直接支付對價給出讓方,而不是對於公司重新入資。《公司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可以確認這一點。

所謂註冊資本到底是個什麼概念,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如果簡化一下,可以看出註冊資本實際是一個金額。如果金額不變,沒有增加或者減少,那就不用驗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均明確,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包括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財政部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驗資工作的通知》(財會[2001]1067號)、《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062號——驗資》指南均明確,公司因出資者、出資比例等發生變化,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金額不變,不需要進行變更驗資。

由此可見,單純股權轉讓,決不需要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為什麼有的政府部門堅持要求股權轉讓出具所謂的“驗資報告”、而會計師事務所的確也能出具“驗資報告”呢?我想,主要是因為政府官員怕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死搬硬套執行“上面的”規定;會計師雖然是專業人員,但也是凡人,既然政府部門有要求,又可以因此收取“驗資”費用,那就如《凡人歌》所唱,“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什麼實事求是、執業準則,統統拋到九霄雲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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