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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經理法人代表是否必須是一個人

經營管理 閱讀(1.91W)

我國的公司法其實也是在改革開放以後,在市場經濟的不斷銳意創新之下,經過調整以後,目前公司法當中對我國民商經營體系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管理法則。其中關於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經理董事長這些的相應職責和選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經理法人代表是否必須是一個人?

公司法經理法人代表是否必須是一個人

一、公司法經理法人代表是否必須是一個人?

1、關於法人代表的規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也就是說新法擴大了法定代表人的範圍,可以由公司章程來定,而不僅僅是指董事長。

2、關於董事長的規定:

(1)對於內資公司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以董事長不一定是出資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的制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就是幾個出資股東共同制定;對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

(2)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3)對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有哪些?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公司的法人代表並不是說必須由經理進行擔任,在選舉公司的法人代表的時候,可以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來進行擔任。並且公司法人代表有自己相應的職責,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對公司法人代表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