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渉礦股權轉讓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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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司股東公司其他股東或非公司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合同實現股權轉讓後,因某種原因致使股份轉讓合同不能履行,從而發生涉礦股權轉讓解除合同的情況。那麼,根據我國《民法典》,股權轉讓解除合同後會帶來什麼影響?下面本站小編將進行一下簡單的總結。

渉礦股權轉讓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一、渉礦股權轉讓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股權轉讓未付全款,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終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義務終止履行,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終止辦理股權轉讓等法定程式。

二是恢復原狀的效力,是指對已經履行的合同內容有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即收受金錢的一方要退回相應已給付的金額等;

三是賠償損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後一方所受到的損害可以請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是否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例如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涉礦股權轉讓解除合同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案例細節各有不同,涉及到的當事方、法律關係和所適用的法律也就會有所區別,限於篇幅,本站小編就總結到這裡,在遇到現實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來獲得更詳細的分析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