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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四種,分別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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