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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外包協議的簽署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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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引起金融界和法律界的極大關注,《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太簡單,並無具體詳細說明。

私募基金外包協議的簽署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五種情況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 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就十四點事項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不能將相關的或相近的事項合併。並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1、若是新成立的公司、從業人員不多,建議公司出具相應的承諾函,承諾公司會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保證內部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2、《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內容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資訊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資訊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資訊,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法律意見書》應當包含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的承諾資訊。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及其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相關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必備的法定檔案,隨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資訊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上的簽字簽章齊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確。《法律意見書》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出具的確認函,均需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及騎縫章,而且蓋章時一定要注意讓每一頁都顯示出有騎縫章的印跡,列明經辦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證件號碼並由經辦律師簽署。

通過上述文章,我們瞭解到,針對募基金外包協議的簽署需要符合哪些規定這個問題,私募基金外包協議的簽署一般都是要滿足很多法律檔案和條例等的規定,可能還會出現不同地方的差異性的問題,具體還應當諮詢當地有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