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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的刑事責任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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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刑事責任有嗎?

分公司法人的刑事責任有嗎?

如犯罪肯定就要承擔;

根據《刑法》規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是追究代表人的刑事責任。單位承擔責任時,一般是罰金刑。如果判決分公司負責人刑事責任時,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應當由公司承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民通意見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民通意見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民通意見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一般是沒有獨立的法人的,但是有專門的負責人,如果出現了什麼違法的事情,這個負責人就要承擔起所有的後果,所以,在管理一家公司,一定要遵守紀法,不能做出任何傷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不然不僅到受到公司的處罰,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