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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被除名怎麼辦?

經營管理 閱讀(3.29W)

一、隱名股東被除名怎麼辦?

隱名股東被除名怎麼辦?

隱名股東權益保護的問題,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並沒有條文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隱名股東的情形又大量存在。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也算是給了隱名股東一個名分,讓其存在得以合法性。

對於隱名股東的法律權益,應當依照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約定。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本案中,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劉藝詢問要求查閱公司的賬簿,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劉藝雖然通過肖某完成了公司出資,但並非公司登記在冊的“顯名股東”,工商部門登記中也沒有劉藝的名字,因此法律不支援劉藝直接查閱公司賬簿行為;對此,筆者許小軍建議劉藝選擇正確的訴訟思路,首先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的方式是以公司與顯名股東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自己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張;然後再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直接依據協議起訴肖某要求返還分配紅利。

在法律之中,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都沒有什麼太大的明顯區別,不能夠因為自己沒有將真實資訊公佈出來而對自己的股權處分產生相關的問題。並且寫明股東不得針對於一名股東做出任何關於針對性的事故,如果有針對性的行為產生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