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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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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設立的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定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公司是否有註冊資本

任何分公司都沒有註冊資本的概念。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他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

與有限公司註冊登記一樣的是,分公司也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但分公司營業執照上沒有註冊資本。

分公司的執照是“營業執照”,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有法人資格,無需註冊資本,也無需驗資。

那麼,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其運營費用從何而來呢?

分公司的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等費用是由總公司劃撥的。分公司也有銀行帳戶的,總公司將預算打入分公司銀行帳戶,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關費用。

即使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開票納稅,分公司註冊資本也是沒有的。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對應的,而要是子公司的話則就是與母公司對應。要知道的是分公司與子公司是不一樣,分公司僅僅是總公司下設的一個分支機構,根據《公司法》裡面的規定,作為分支機構的分公司自然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如果是子公司的話,那就是有自己獨立法人資格的,法律責任也是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