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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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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可以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嗎?

公司可以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式。

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法律中對擔保期限有什麼要求

關於擔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擔保的主要作用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係息息相關。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係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係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迴圈。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閒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閒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意義上說,資金融通過程主要是指借貸關係的成立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在市場經濟社會裡,由於種種因素的作用,致使貨幣與實物在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分佈總是處於不平衡狀態。

一方面是因為有債的擔保制度的存在,使擁有貨幣的人放心大膽地貸放資金而又有所保障。作為借出貸幣的債權人或銀行,可以利用保證、抵押權、質權等手段救濟債權損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行使擔保物權,從特定擔保物中實現優先受償。所以債權人不必擔心因債務不履行而遭受不測之險,其貸放資金的經濟動機可以正常實現。

其債權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保護,債權人勢必會樂此不疲,進而積極主動地尋求貸款物件,以便獲取貸款利息,實現其利潤增值。可見,債權擔保制度能夠鼓勵債權人放心大膽地貸放手中的資金,從而加快貸幣迴圈過程,在全社會範圍內促進資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無錢或缺錢的人在借入一定資金後,原則上並不因為設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對其物的用益權或處分權。

在保證中,很明顯,保證人不會因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約。也即其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而在抵押、質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況有些複雜,但總體上來說,擔保物的實體所有權仍留於擔保人手中。

債權擔保有價值性或變價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期間仍然擁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或產體上的用益權。這一點在不移轉達佔有的抵押權原則上也不失其對質物、債務人也不失其對留物的處分權,只是在實際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過設立債權擔保,債務人不但如願取得貸款,而且仍舊可以處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債務人既達到了貸款的目的,同時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即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資金融通的雙重意義在這裡得以充分顯示。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為他人做擔保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但在擔保的同時也必須要保障自己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擔保的時候就一定要簽訂一份協議書,不管是針對於公司的股東還是其它個人,只要不會讓自己受損,那麼一般是可以進行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