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菸草職工如何判罰?
非法經營菸草的情況下,對職工的判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案件調查終結後,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認定非法經營罪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一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並撤銷立案;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九條 違法經營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含五十萬元)的案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備案;違法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案件,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秋理機關發現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撤銷該決定或指令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審理。
我國的菸草實行的是專賣政策,即統一由國家進行調配專賣,任何個人或者企業是不允許私自進行菸草銷售的,如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法律上的有關規定進行判罰。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非法經營菸草罪的判罰標準是根據涉案的金額大小來決定的,構成一定金額的判罰程式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