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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託管銀行資質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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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資質的要求

私募基金託管銀行資質要求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證券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該沒有專門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較大的銀行也都能滿足上面這些條件。

二、基金託管銀行資格和職責

由於基金託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國(地區)的基金監管法規都對基金託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基金託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

新興市場對託管人通常制定比較嚴格的資格要求,大都為符合一定資本條件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並由監管機構稽核批准。社保基金運作中的資產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是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託管銀行的基本職責是託管基金資產。

託管銀行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價格等。

中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託管人負起監督責任。但現實是我國現在的託管銀行沒有履行其監督職責。

在實務環節上,託管人對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為範疇內的投資運作實際上無法監督。

通過以上關於私募基金託管銀行資質的內容可以看出,《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於私募基金託管銀行的管理人員、營業場所、及基金財產的保管等方面,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和要求。尤其對於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方面,要求必須制定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而基金託管銀行作為託管人,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除了對基金資產的安全保管外,更重要是要對有關的投資運作起到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