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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58W)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阻礙,私募基金也不例外。近年以來,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規模竟然超過了公募基金。在大家對於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時候,也不能忽視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方面的問題。接下來,本站欄目的小編將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為大家作出介紹。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2、註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3、至少有三名高階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二、私募基金的設立條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專案,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專案,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三、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注意的事項

1、公告適用的人群

在2016年2月5日後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但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在首次備案私募基金產品時。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可視情況要求補交。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如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

2、高管的從業資格

法律意見書中需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定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發表意見。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確保其高管人員在申請備案前取得必要的從業資格。如尚未取得的,需妥善安排和考慮高管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與備案時間的關係。高管的從業資格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科目二);

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科目一;

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科目一。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根據基金業協會提供的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覆蓋管理人的諸多事項,包括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檔案所記載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範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註冊資訊,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係,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型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型別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稽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定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嚴格,這才有利於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的形象和聲譽,促進私募行業的長遠發展,並且維護私募基金投資人與管理人的利益。在這裡,本站欄目的小編也提醒大家,只有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可能夠投資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大家在投資私募基金產品的氣候,一定要謹慎,投資有風險,建議大家還是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