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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條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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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條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法條解除股東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1、根據我國公司的原則規定,股東資格的取得可以概括為創設取得和繼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東資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種途徑:

(1)投資人因設立公司簽署認繳投資協議即可取得公司設立後的股東資格;

(2)投資人因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資格;

(3)因繼承或其他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在股東資格取得的表現形式上,我國公司法律規定為要式取得。如,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取得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辦理工商登記等;非原始取得股東資格的,應當履行過戶手續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些都是屬於要式取得方式。對於非要式股東資格的取得,我國公司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有相對證據證明,否則難以得到確認。

2、在處理解除股東資格爭議中,首先要解決的是確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的問題,這是前提法律問題。因為,解除股東資格是針對對已取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股東而言的。解除已取得股東資格的投資者的股東資格,其一般的實質條件,必須是投資者根本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出資後抽逃了全部出資。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拒絕出資是指投資者在投資合同生效後拒絕按約定出資;不能出資是指因投資者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虛假出資是指無合法依據,無代價取得股份。根據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才能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解除股東資格的具體條件

從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看,解除股東資格除了上述一般條件與法律關係外,其具體的適用條件是:

(1)投資人必須是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投資後又抽逃全部出資,對於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

(2)解除股東資格的物件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適用;

(3)在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資格前,公司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只有在該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時才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對於公司法解除股東權益的問題,自己要按照有關的規定來進行,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對於所屬的企業來說,如果自己不能進行良好的決定就會導致問題無法及時的解決,從而對於公司的股權分配產生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