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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指紋變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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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指紋變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人的指紋變更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三十條中明文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法人代表是可以變更的。

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公司法人更改是形式

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式與法人合併程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公司法人的變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資金的注入以及管理層的改變都會要求,法人的重新的變更,所以在企業的長遠發展中,涉及的不僅是是管理層的變化,一旦經營困難,進行融資,那麼有關企業的法人就會變更,自己要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