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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貼息如何算

經營管理 閱讀(5.66K)

公式如下:
(1)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
(2)貼現天數=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實際天數+3天劃款日期(異地);
(3)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貼現利息。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影響計息天數的因素有以下兩個方面:1、異地託收(以地級市為限)加3天資金在途;2、到期日遇節假日要加天調整,如遇週六要加兩天,十月一日加7天等。
《票據法》
第三十八條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第四十一條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承兌匯票貼息如何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