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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的分類一共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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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糾紛的分類一共有幾種?

股權糾紛的分類一共有幾種?

一共有四種;

(一)、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1、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2、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二)、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三)、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四)、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二、股權糾紛的預防措施

1、深入徹底進行企業改制

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我國於93年通過了《公司法》,為企業的改制提供了法律藍本。94年,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以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責任為形式的公司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僅是政府附庸和命誇執行者的模式,但由於長久累積的問題太多,在實際的國有企業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問題。難以擺脫行政幹頂。難以真正實行所有轂和經營權的分離,難以實現公司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制衡關係一句話。難以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所以,我們必須加大企業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開,產權明晰,獨立經營。

2、轉變政府職能

經濟全球化是政府間的競爭,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也是制度的競爭。哪一個國家的政府能夠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更清晰的法律環境,誰就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筆者認為這才是政府職能的準確定位。政府與其忙於搞工程。抓那個專案。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規剛的制定和實施上。建立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明晰的法律環境。建立一套激勵創新的制度規則才是政府的責任所在。也就是說政府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遊戲的參與者。這樣才能給遊戲的參與者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環境。

3、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執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裡,明確構造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大權力結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 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縱觀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公司治理,幾乎沒有一個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會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我國也概奠能外。股東大會更多地成為第一大股東的常會,顯然難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終決定權。隨著放權讓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進,所有權主體逐漸清晰。因而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權力相應需要予以明確。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國家進行國有企業改革息息相關。要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引人社會資金。一方面來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另一方面剛打破國有企業單一的所有權結構。引入富有經營性和市場化的股東。現階段。上市公司中國家股轉讓的傾向是國家股向完全的企業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業法人股的轉變,其途徑在於通過增加法人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東的改變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從而在根本上避免國家股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機制上的混亂,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不再侷限於通過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來實現。法人股大股東的引入,使上市公司從”所有者缺位“導致的治理主體”虛擬化中找回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治理主體,而法人治理主體的重新確立則將顯著地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力機關的構造與功能。並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威機制。這樣,上市公司在購併中國有股、法人股的股權糾紛問題將會大大減少。

4、加強法制、法規建設

首先,要明確分離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獲得獨立於母公司的市場地位。這樣可以防止很多問題,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財產挪作它用,只能用於上市公司的發展。其次,要建立資信調查和對貸款質押的審查的制度,在對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轉讓時,應對受讓方企業的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資金和引進新的管理體制和新的產業方向。如果上市公司僅需要資金而收購方又能一次付款時。出讓方收到資金後辦理相關手續當然是沒有任何風險的,如果收購方要分期付款時,出讓方則應謹慎。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嚴把履行協議關。一旦發生違約一則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協議或者立即對違約者採取法律手段等,爭議雙方或是握手言和,或是一方暫時勝出,但是留給中小股東們然有不盡的疑問。股權糾紛爆發時,爭議各方紛紛祭起法律的武器,聲稱對方有違法行為。如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發起人注資不實、董事會決議違法、股東大會程式和決議不合法,爭議雙方各執一詞。中小股東如墜霧裡一如今隨著爭鬥的偃旗息鼓,所有的問題雖未有答案,但卻都不了了之,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這裡不排除惡意炒作者在達到自己目標後悄然撤退,但也有追於現實國情和法律環境。當事人無奈的沉默在建立了相應的法制、法規後,應該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5、及時真實地披露資訊

上市公司可先召開股東大會,藉此機會給投資者一個有更多時間瞭解投資資訊的機會。拍賣資訊的公司需要至少兩到三次。時間間隔可以是10天、15天或者更長一些。這樣可以使真正想參與的投資者有足夠機會了解相關的資訊;還可以在公告中列明參與拍賣的企業數量及各自所交保證金數量的多少,這可以使後來的投資者有一個公平的瞭解機會。拍賣行和有關的部門可以對被拍賣物的資訊,諸如資產質量等充分提供給買家,這樣投資者才會有興趣,同時又要給投資者充分的考慮時間。這樣才有可能選成更理想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在具體資訊披露。一方面要進一步強調資訊披露的嚴格性和嚴肅性,依照《證券法》第62條對必須進行資訊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是其中主要方面,而控股股末質押、轉讓、被凍結股權也是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則應提高資訊披露的質量,由上市公司刊發的此類公告應詳細說明相關內容。如大股末質押股份公司股權事宜中涉及的金融、期限、所獲資盤的用途及其償還能力等等。使其他投資者或股權人可公平地選擇。對於一些重要資料更應全面詳盡的介紹。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權糾紛一般是有很多種型別,而且不同的糾紛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公司在處理糾紛的時候就會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儘量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從而更好的維持好雙方的關係,如協商不下來,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