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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義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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