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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知識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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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收養關係知識彙總

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終止為標準,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完全收養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解除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父母養子女間發生等同於父母與婚生子女關係。簡單收養也稱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收養人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同時,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父母子女關係。我國古代的“兼祧”就是屬於簡單收養。當代國家中,法國、羅馬尼亞等國家同時設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兩種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二)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

以收養人的人數的標準,將收養分為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共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為。如我國《收養法》規定,夫妻不得單方收養子女。單獨收養是指收養人為一人的收養,主要是指無配偶的收養(即獨身收養)。

(三)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

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為,它直接發生親屬關係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收養形式。公法收養是指國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機構依法收留養育孤兒、棄兒,它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轉移。嚴格意義上講,公法收養不是本章範圍之內。

(四)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係,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五)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以收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為標準,將收養分為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有效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無效收養。

(六)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

生前收養是指收養人生存在世期間收養子女建立法律擬製血親的行為。遺囑收養是指收養人利用遺囑方式確定其養子女的行為。由於遺囑收養側重於繼承和傳宗接代,不利於未成年人的養育和保護,各國收養法一般均採用生前收養。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週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②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週歲的限制。

③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養法對於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更為寬鬆,除了不受上面所列舉的三項條件的限制外,還不受收養人須無子女的限制,即作為收養人的華僑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個子女,也可以作為收養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由於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係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係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係單一化,有助於穩定家庭關係,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

因此,對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①繼子女的生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

②繼子女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繼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繼父母可以不滿三十週歲。

⑤繼父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不影響其收養繼子女。

⑥繼父母可以收養兩個以上的繼子女。收養法修改之前,曾限制繼父母只能收養一名繼子女,但現實中經常會出現繼子女不止一個的情況,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促進家庭的和睦,修改後的收養法放寬了條件,允許繼父母收養一個以上的繼子女。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係,以保障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由於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了一定判斷事物的能力,因此,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願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係。

國內收養程式,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審查工作必須耐心、細緻,依法辦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記。經過認真的審查,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