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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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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處,修改的內容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解讀公司法新修改的內容共包括三方面: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公司法修改內容解讀

一、最新公司法修改內容的解讀: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公司法的修改內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刪)、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刪)

5、刪去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刪)

6、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7、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刪)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8、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刪)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9、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刪)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經過第二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1、 註冊資本為認繳資本,不強制實收,不登記實收資本,無需驗資;

2、 無首期出資額的限制,無最低註冊資本的限制;無剩餘出資年限的限制;

3、 無貨幣出資至少30%的限制;

4、 無出資方式的限制,非貨幣出資無評估強制要求。

5、 但書: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實收資本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特殊要求。

一、《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公司設立產生的影響

1、對投資者;

從設立公司的資金門檻來講,本次修改既不要求投資者必須先實投資金然後取得營業執照,也取消了原來法律要求的設立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使得投資者比較容易的設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場。對於設立公司後的繼續投資來講,也取消了後續出資年限,給投資者更寬鬆的投資環境。

2、對創業者

從設立公司的出資形式來講,本次修改不僅取消了貨幣資金的最低比例,也取消了出資方式的限制,且非貨幣出資無評估強制要求。這樣,具有其他可貨幣計量的資產的創業者或者具有新科技或智慧財產權的創業者,就可以輕鬆的設立公司,參與市場交易。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公司運營產生的影響

1、對債權人的影響;

由於可以認繳形式設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實際具有相應資產,債權人難以確定;更由於實收資本不在登記事項中,故而,債權人很難簡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對方的實有資本情況,從而導致交易上的風險難以把控,某種程度上將導致交易的謹慎性增強。

從另一方面講,股東認繳出資的行為構成對公司的承諾,形成了公司對股東的債權。若屆時公司無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可透過公司行使代位權和追索權,將債務人直接轉變為股東。

2、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由於認繳制的實施,會大量產生股東認繳還未實繳(或未完全實繳)期間轉讓股權的情況。那麼,這種情形下的股權轉讓與實繳制下的股權轉讓有何不同呢?

實繳情形下,股東轉讓的股權是一種完全的權利,受讓方成為股東後就無負擔的取得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權和管理權。

但認繳未實繳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後,新股東取得的股權是一種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權。因為,原股東在未實繳出資的情形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享有利潤分配權的,沒有利潤分配權的股權對於股東有何意義?

也就是說,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股權轉讓的受讓方亦應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股權轉讓實為股東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產生新老股東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權轉讓的標的不包括原股東對公司應盡的實繳義務,則新股東取得股權而無需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那麼公司的出資義務該誰履行?進而,如前所述,新股東取得的股權將因未實繳出資而缺乏利潤分配權,形成毫無意義的股權。

因此,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轉讓雙方應當就尚未履行的實繳義務的繼續履行問題達成協議,而不是簡單的股權交割。

3、公司章程的影響

以前的公司章程,大多數企業都只是將名稱、住所、資本額、股東名稱、董事人數等事項予以填寫,對其他事項基本上覆制工商局範本,毫無個性可言,無法實至名歸的成為公司運作管理的章程。

但在認繳制下,公司章程應該大有可為: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出資順序、未按期繳足情形下利潤分配權的調整、股東會議決事項及程式、董事會議決事項及程式、股權轉讓事項的特別規定等等。

三、《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對相關社會中介服務者的影響

1、對律師服務的影響

由於不強制實繳即可成立,且實收資本不登記,因此,交易雙方很難轉卻判別相對方的資信情況,交易安全成為重要問題。這時,交易雙方都有可能會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以獲取相對方的資信情況

其次,由於認繳制的實施,會比以往對公司章程的製作提出更加個性化的要求,企業主和股東往往會要求增加更多保障條款,使得在發生爭議時有據可依。這主要反映在股東對出資應繳未繳的情形下如何調整股權、公司治理結構中如何設定和調整相應規則等情形,這些都客觀上催生了律師製作更富有個性更具操作性的精細化地章程這一類業務。

再次,由於認繳制情形下發生的債權人追索類案件,將產生大量的債權人追索股東類案件,需要律師代理。

2、對會計行業的影響

由於取消了必須驗資方能成立的要求,會計師行業的驗資業務將銳減。

3、對評估機構的影響

由於非貨幣出資無強制評估要求,故而評估師的業務也將有所減少。

當然,由於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上述這些影響的出現還會出現早晚或程度不一的變化,我們可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