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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內容解讀

公司經營法規 閱讀(6.16K)

核心內容: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內容?新公司法修改過的條文有哪些變化?應該怎樣解讀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處條文,下面為您一一解讀新公司法修改過的內容。

新公司法修改內容解讀

一、新公司法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解讀:

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需要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即註冊資本的大小依然從某個方面決定了這家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註冊資本越大,股東在其認繳註冊資本範圍內承擔的責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改為認繳制,就不切實際任意認繳。

二、新公司法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解讀:

有限公司不再設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就是說,現在可以一元錢註冊一家有限公司。但並沒有明確規定首次至少必須繳付1股。

三、新公司法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對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主要是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商業銀行法對設立商業銀行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有關設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解讀:

因公司法本次修訂取消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貨幣出資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義。

一些有技術背景的創業人士不再為拿技術出資但是礙於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現金配套而在設立公司上為難。修改後全部用技術出資或者其他可以評估的實物出資均可成為現實。

五、新公司法刪去第二十九條。

解讀:

公司設立出資必須經過會計師驗資的規定將徹底成為歷史,設立公司的費用大大減少,除了登記費用外,設立公司基本沒什麼其他費用。

六、新公司法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解讀:

股東出資將依照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進行登記,股東依據公司章程繳足認繳的出資後,直接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申請登記即可,不需要進行驗資。

繳納註冊資本不需開戶、驗資,程式更為簡單。

七、新公司法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解讀:

股東出資需要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事項不再包括其出資額,只需依照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進行登記。

八、新公司法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解讀:

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勵進行創業。

九、新公司法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解讀:

股份公司與有限公司原來主要區別之一是最低註冊資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訂後,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有限公司為人合性、股份公司為資合性,另外一個區別則是人數不同以及設立方式不同。

十、新公司法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股份公司發起設立時需要考慮後續融資的可能性,在發起人未繳足前不得再次募資,即不能引入其他股東。

十一、新公司法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解讀:

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而不是原公司法規定以實際出資額要向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新公司法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解讀:

也同時取消法定分期付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