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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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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社會,為了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針對我國的各個重要領域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定,實施了相應的管理條例。民用機場作為我國空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航空運輸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援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全國民用機場佈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國防要求編制,並與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六條新建運輸機場的場址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七條運輸機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專案審批、核准手續。

第八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編制,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批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

運輸機場建設專案法人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

第九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十條運輸機場內的建設專案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十一條運輸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專案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專案概算。

第十二條運輸機場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專案法人負責建設;運輸機場外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道路等基礎設施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第十三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四條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運輸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通訊導航監視、氣象等相關設施、裝置和人員;

(三)、使用空域、飛行程式和執行標準已經批准;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

(五)、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設施、裝置。

國務院頒佈的我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是為了有效的管理我國民用機場,保證我國航空運輸的穩定有效發展。民用機場的設立一般都是在不影響我國人民日常生活的情況下建設,並且建設的當地還有符合建設民用機場的條件。所以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制定和實施,都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