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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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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社會保險管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資訊記錄、資訊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省、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其所屬的資訊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有關事務。

第四條社會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國通用”的原則進行建設。各地發行社會保障卡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保證在全國範圍內使用。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五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可發行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均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以下簡稱髮卡地區)應建立規範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各項業務間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應用。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建立為社會保障卡應用提供後臺支援的業務管理系統、資料庫和適於用卡方式的資訊網路;

(二)具備支援社會保障卡管理和應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裝置等,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應用的系統佈局;

(三)制定規範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應用設計方案、費用解決方案、資訊採集方案和具體發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式,並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發行註冊申請表;

(二)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

(三)符合全國統一規範要求的應用領域和卡內應用檔案結構(包括本地擴充的應用領域和指標);

(四)按照統一要求設計的卡面樣式;

(五)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社會保障卡的註冊審批程式: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

(二)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稽核批准後,統一為被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分配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IC卡註冊中心備案。

(四)髮卡地區若變更社會保障卡卡面、卡內檔案結構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若變更供卡廠商和產品、擴大發卡人群、增加擬髮卡數量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製作管理

第九條社會保障卡採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髮卡單位等資訊。

第十條社會保障卡卡內檔案結構劃分、控制金鑰載入、卡面印刷、個性化資訊寫入等製作工作,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省級不具備集中製作條件的,可交由髮卡地市或第三方機構承辦。

第十一條髮卡地區選定的承辦社會保障卡製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資料存放、傳輸、使用以及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資料和金鑰的安全。

第十二條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情況下,均須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製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準符合性稽核、安全性稽核和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後,方可正式製作、發放。

第十三條髮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便捷地將社會保障卡發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應用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領域的應用。對於暫不具備用卡條件的業務,須做好預留。對於需要藉助金融功能開展的業務,應通過在社會保障卡上搭載金融功能的方式實現。

第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保障持卡人查詢、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權利,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資訊,確保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經批准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並通過在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物件、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壞、遺失後的掛失、補發程式;

(五)髮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如果遇到繳費單位沒有根據相關的規定,對於員工社保進行申報,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是會受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處罰,會按該單位在上個月繳費數額的110%來確定應繳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