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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要約有哪些基本內容?

兼併收購 閱讀(2.04W)

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髮展,收購上市公司的事件時常發生。當你想要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時,可以選擇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要是選擇要約收購,那麼對於上市公司收購要約有哪些基本內容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你解答。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有哪些基本內容?

一、上市公司收購要約內容有哪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82條的規定,包括:

①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②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③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④收購目的;

⑤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⑥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⑦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

⑧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佔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二、上市公司收購要約的公佈是怎樣的

①收購要約公佈的時間。《證券法》第83條規定收購人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股票條例》和《資訊披露實施細則》規定發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30%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

②收購要約公佈的程式。根據《證券法》第81-83條的規定,收購要約可直接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但在此之前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在此後十五日後方可公告其收購行為。需要說明的是,收購要約的發出並不以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為前提。時間編輯收購要約的期間是指要約的有效期限。《股票條例》第49條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時間從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30個工作日,但對最長要約期間沒有規定。《證券法》第83條規定了最長要約期間,即“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

三、收購要約的變更與撤銷是怎樣的

①變更。《證券法》第84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內,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股票條例》第52條規定:“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釋出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②撤銷。《證券法》第84條第一款規定“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股票條例》第49條,該條規定:“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以上就是收購要約的一些基本內容,收購要約必須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等等,希望這些資訊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關於收購要約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向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