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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人對外借貸可以嗎?

合夥聯營 閱讀(6.76K)

資金拆借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借資金。那麼針對合夥企業法人借貸有哪些規定呢?關合夥企業法人對外借貸的禁止性規定的內容是什麼?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合夥企業法人對外借貸可以嗎?

一、合夥企業法人對外借貸可以嗎?

一、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可見,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

二、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中關於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中,就作出了規制: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四、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28日釋出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係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1、企業資金拆借的主要特點

其一,它是一種有償的資金互助形式,貸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雙方議定,可以低於或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

其二,它不受企業相互關係的限制,可以在有買賣關係的企業之間進行,也可以在沒有買賣關係的企業之間進行;可以在本系統內企業間進行,也可以在系統外企業間進行;可以在本地企業間進行,也可以在異地企業間進行。

其三、它作為企業之間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資金數量的限制,融通金額一般比較小。因此,在拆借活動中,往往要採取由主管部門統一排程的方式進行調劑。

2、企業資金拆借的作用

長期資金緊缺、短期資金積壓,是中國經濟生活中一直存在的普遍問題。特別是在銀行緊縮信貸,採取存貸掛鉤的辦法後,企業資金分佈不均的矛盾愈趨擴大。有些企業資金緊缺,告貸無門,而另一些企業資金閒置,暫無用場。在此情況下,允許企業相互之間進行資金拆借,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好方法。

3、企業資金拆借的條件

加拆借活動的企業和資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資金拆出拆入的企業必須是一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種經濟活動,並在社會上享有良好的信譽;

2.資金拆入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和切實的償還能力,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拆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1)局內各處室、各公司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暫時閒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而當年未用的各項專用基金:

(3)從各種渠道籌集起來的暫時閒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進行拆出。

4.企業拆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准貸款的技術改造、立項工程,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用拆款暫時補充;

(2)企業貸款所需的10%至309《自籌資金,在企業一次籌足困難時,可暫用拆借資金補足;

(3)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急需的短期週轉資金;

(4)一些投資少、效益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專案所需資金。企業使用拆款,應按上述範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能搞轉貸牟利。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帶給大家的有關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對於“合夥企業法人對外借貸可以嗎”這個問題,我國嚴格實行信貸規模控制,除了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金錢借貸之外,法人之間的金錢借貸為法律所禁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