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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司法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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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解散司法程式是什麼?

合夥企業解散司法程式是什麼

1、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合夥企業的解散相對來說要比較靈活一些,並不是必須要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才可以向法院宣告結算,如果是合夥人決定解散的話,基本上企業在正式解散之前,只要已經依法償還完了所有的債務,就可以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出登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