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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同時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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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同時進行嗎?

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同時進行嗎?

不能同時進行,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轉讓的客體不同,前者為資產,後者為股份。資產來源於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於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於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

其次,交易的主體不同。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於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於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已經把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公司一旦註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關係。

再次,一旦轉讓活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一項交易被認定為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於公司或者個人來說利益攸關。尤其是一些鉅額的交易,營業稅可能高達幾百萬元之巨。

二、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檔案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對於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基於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在涉及到公司重組或者合併的情況下,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轉讓處理,對股權也需要進行分立或者合併,兩者的適用物件顯然是不同的,也不會涉及到同時進行的事項。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