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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一定是股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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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發起人一定是股東嗎?

公司發起人一定是股東嗎

在公司設立階段,沒有股東存在,而只有發起人。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在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就變成了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發起人要變成股東,必須是公司得以成立,同時發起人還必須在設立階段籌備設立過該公司的、認過股、繳納了出資,還共同制定和簽署了公司的章程,否則發起人也不一定是股東。

二、什麼是公司發起人?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據此,公司的發起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三、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要求?

(1)發起人的範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

①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

②公司章程;

③經營估算書;

④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⑤招股說明書;

⑥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⑦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7)召開創立大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15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的發起人負責公司成立初期的一些籌備工作,對外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會擁有股東的地位,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