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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回購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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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回購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權回購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二、股權回購的方式有哪些?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所討論的事項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項中的任何一項以上的,在股東會通知書上就應當告知股東,如對錶決結果存有異議的,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最新法律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式。

綜上所述,公司發行股份後,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持有股份,在《公司法》中,對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規定,規定了股權回購的條件方式等。公司一般情況不得回購,但是如公司出現合併分立、公司要減少註冊資本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回購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