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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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