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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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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企業可以再證券市場公開發行債券,也可利用適當方法,通過適當途徑發行股票。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的目的都是為了融資,轉移風險。反之,未上市的企業是不能進行這些活動的。且只有上市的企業之間才能有義務往來,故很多企業一般都會申請上市,那麼企業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上市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是上市?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佈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二、企業上市的基本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稽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三、企業上市的必要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已經瞭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淨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淨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但所有欲申請上市的都必須滿足相關法律法規針對企業上市而制定的基條件。再者,根據申請物件的不同,其所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因此,申請人需要結合自身情況,再做出向哪個證券市場提出上市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