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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註冊預審的流程

公司設立 閱讀(1.23W)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程式是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式。它開始於198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執行(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申請登記名稱。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作出了規定。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規定,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公司名稱註冊預審的流程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此時出現了在企業登記前名稱可以先行單獨登記註冊的提法,但這種預先單獨登記註冊並沒有作為一個特殊的名稱核准登記程式,在規定中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的程式、操作性規定均較粗。在實踐中,除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在企業登記註冊前預先單獨申請名稱登記外,國內企業很少使用該程式。

公司名稱註冊預審程式:

第一步:諮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指定(委託)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登記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按《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組建單位的資格證明或股東、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及自然人身份證明;《指定(委託)書》,代理申請營業。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提交的全部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核准的企業名稱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企業有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能完成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一機關辦理的,企業應當自登記註冊之日起60日內將加蓋發照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報送核准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未備案的,其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經預先核准名稱的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如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或特殊組織形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而申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批准檔案的,申請人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效。申請人重新申請的企業名稱,應重新辦理企業名稱預告核准。

而它的主要意義在於,如果不進行名稱的預先稽核,有可能發生公司的名稱被其他公司優先申請稽核登記的情況,影響了公司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後期發展。如果需要辦理公司註冊名稱預審的可以參照以上流程,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也歡迎諮詢本站網。